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领范围考试和评估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领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