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书面考试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