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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七节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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