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