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