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