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