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