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