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节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