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