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