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说明有效率;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