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