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