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