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