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