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