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