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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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