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