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