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