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