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