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