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