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