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