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人民政府的补助;

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