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