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