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