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