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