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