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核查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五十三条 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注册,并批准后颁发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十五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按规定申请换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员期满换证申报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证书。 第五十七条 审查员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晋级人员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晋级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上报的申请晋级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晋级要求的,经全国许可证办… 第五十九条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 第六十三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六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