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