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