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