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