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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 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略) 6. 标志式样(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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