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