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