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