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