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