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