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