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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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