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