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