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